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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姚水子、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姚水子,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73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丰路295号。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水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4328号6层。法定代表人:周廷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水子、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