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凌云、陈来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凌云,陈来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凌云,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来明,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上诉人赵凌云因与被上诉人陈来明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凌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凌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凌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赵凌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方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