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王凤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284号。负责人徐继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凤柱。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辰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原执行案号(2013)辰执字第651号),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1)辰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