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顾计江与贾子俊、窦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计江,贾子俊,窦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336号之一原告:顾计江,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平,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子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窦敏娥,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顾计江与被告贾子俊、窦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顾计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贾子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计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原告顾计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羊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