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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顾计江与贾子俊、窦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计江,贾子俊,窦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336号之一原告:顾计江,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平,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子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窦敏娥,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顾计江与被告贾子俊、窦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顾计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贾子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计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原告顾计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羊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