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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辛立群与王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群,王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574号原告:辛立群,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王畅,男,汉族,1995年10月20日生,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立群与被告王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立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立群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立群负担。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