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辛立群与王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群,王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574号原告:辛立群,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王畅,男,汉族,1995年10月20日生,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立群与被告王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立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立群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立群负担。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