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田某某与严某继续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严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883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7日,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反诉被告):田某某,男,生于2003年12月26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反诉原告):严某,男,生于1987年5月21日,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王蕖,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显兵,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某某、田某某与严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晓宏人民陪审员  陈利国人民陪审员  马文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