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2民初493号原告:李某,陕西省麟游县人,住陕西省麟游县。被告:王某,甘肃省灵台县人,住甘肃省灵台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个人原因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计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