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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2民初493号原告:李某,陕西省麟游县人,住陕西省麟游县。被告:王某,甘肃省灵台县人,住甘肃省灵台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个人原因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计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