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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品赐与古田县武斌水蜜桃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品赐,古田县武斌水蜜桃合作社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113号原告:魏品赐,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被告:古田县武斌水蜜桃合作社,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双山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宝珠,经理。原告魏品赐与被告古田县武斌水蜜桃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魏品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品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品赐负担。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