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国辰、林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辰,林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04号申请人:刘国辰,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林淑娟,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国辰与被申请人林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林淑娟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万科城38#楼B梯7层703室的房产,申请人刘国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同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淑娟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万科城38#楼B梯7层703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仇祖速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松柏路125号H301室房产(厦国土房证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