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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财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巫仕茂与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6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巫仕茂,男,汉族。被申请人: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开发区翠湖路。法定代表人:何敏。巫仕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了(2017)川0792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担保人廖军账户中的资金20049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绵阳分行,户名:廖军,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现变更保全申请人巫仕茂提供绵阳市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永昌路东段X号X幢X层XXXX号(产权证号:绵房权证高字弟XXXXXXX**号)及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永昌镇东段X号X幢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高字弟XXXXXXX**号)变更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廖军账户中的资金20049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绵阳分行,户名:廖军,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二、查封绵阳市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永昌路东段X号X幢X层XXXX号(产权证号:绵房权证高字弟XXXXXXX**号)房屋;三、查封绵阳市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永昌路东段X号X幢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高字弟XXX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