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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邹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春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711号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上街**号。法定代表人:樊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邹春凤,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炜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