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安胜与谢文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胜,谢文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693号原告:何安胜,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文明,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安胜诉被告谢文明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此案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安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