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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承源与李帆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91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源,李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915号原告:何承源,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帆,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彭山县。原告何承源诉被告李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承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承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承源撤回对被告李帆起诉。本案诉讼费2263元,由原告何承源负担。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瑾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