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青松与何根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青松,何根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484号原告:曾青松,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何根林,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添,江西省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青松诉被告何根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青松于2017年7月18日以本案合同所涉土地已被征收,合同已无实际履行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根林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青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曾青松负担。审 判 员 谢仕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熊婷芳书 记 员 汤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