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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陈斌杰、靳迎春、马兰英、李前峰、赵中、肖士贤、靳小平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陈斌杰,靳迎春,马兰英,李前峰,赵中,肖士贤,靳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西向村。被执行人陈斌杰,男。被执行人靳迎春,男。被执行人马兰英,女。被执行人李前峰,男。被执行人赵中,男。被执行人肖士贤,女。被执行人靳小平,男。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8月9日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42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陈斌杰、靳迎春、马兰英、李前峰、赵中、肖士贤、靳小平未按本院(2017)豫0882执92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陈斌杰在裁定送达之日按照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042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启审 判 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