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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标杨与被执行人张文霞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标杨,岳阳市开发区利华陶瓷总代理,张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吴标杨,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证件号码350583198210274339。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利华陶瓷总代理,地址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文霞。被执行人张文霞,地址临湘市坦渡乡官庄村星火组。吴标杨与岳阳市开发区利华陶瓷总代理、张文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利华陶瓷总代理、张文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标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利华陶瓷总代理、张文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标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利华陶瓷总代理、张文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标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