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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41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昌兴铸造厂与滕州市金星衡器厂、渠怀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昌兴铸造厂,滕州市金星衡器厂,渠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18之一号申请人博爱县昌兴铸造厂被执行人滕州市金星衡器厂被执行人渠怀建,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申请人博爱县昌兴铸造厂与被执行人滕州市金星衡器厂、渠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月9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