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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戴玉香与聂宏勋、赵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香,聂宏勋,赵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05号原告:戴玉香,女,1964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聂宏勋,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秀兰,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玉香诉被告聂宏勋、赵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玉香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2元,由原告戴玉香负担。审 判 员  李延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