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戴玉香与聂宏勋、赵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香,聂宏勋,赵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05号原告:戴玉香,女,1964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聂宏勋,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秀兰,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玉香诉被告聂宏勋、赵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玉香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2元,由原告戴玉香负担。审 判 员 李延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