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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安民1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与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安民1281号之一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长溪村2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22562276E。负责人:黄天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波,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夫,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商务局办公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6444620R。法定代表人:周远理,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与被告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340元,由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