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宫赫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农安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赫,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农安县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295号原告:宫赫,现住农安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农安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赫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农安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宫赫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宫赫负担。审判员 顾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瑞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