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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少芳、朱代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芳,朱代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吴少芳,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代桃,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代桃的银行存款1.47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