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钟水金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水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50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水金,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家住南昌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水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水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上午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水金骑三轮车至南昌市金润广场三期金洲物流门口时,乘店门未开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胡某1放置在物流店门口等待邮寄的一袋稻谷种子搬上自己所骑三轮车盗走。得手后,钟水金将该袋被盗种子放置在自己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洪南小区的出租屋内。2017年3月8日被害人胡某1发现自己放置在金洲物流门口的一袋稻谷种子被他人盗走后立即报警,民警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进行研判,于2017年3月17日12时在南昌市西湖区月池路附近将被告人钟水金抓获。经西湖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稻谷种子价值人民币1750元。被告人钟水金已与被害人胡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胡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水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胡某1的报案笔录和陈述、证人唐某、温某、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告人行动轨迹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产出单位营业执照、销售收据���物流清单、销售价格、调解申请书、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水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水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水金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颖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