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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萍芬、张瑞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萍芬,张瑞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2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芬,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浩,韶关市浈江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桐,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彬,系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萍芬因与被上诉人张瑞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民初2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上诉人张瑞桐赔偿上诉人陈萍芬人民币18万元(户名:陈萍芬;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韶关东堤支行;账号:62×××13);二、双方约定18万分四期支付完毕:第一期张瑞桐应于2017年7月22日前支付给陈萍芬5万元,第二期张瑞桐应于2017年11月22日前支付给陈萍芬5万元,第三期张瑞桐应于2018年3月22日前支付给陈萍芬5万元,第四期张瑞桐应于2018年7月22日前支付给陈萍芬3万元;三、张瑞桐如果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陈萍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款;四、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陈萍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张瑞桐支付其它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一切赔偿费项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陈萍芬向一审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0.43元,由一审法院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陈萍芬负担。陈萍芬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67.10元,由本院退还5417.10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梦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燕书 记 员  刘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