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伟敏与程方林、涂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敏,程方林,涂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民初595号原告:郑伟敏,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程方林,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涂萍萍,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原告郑伟敏与被告程方林、涂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伟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方林、被告涂萍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200元(2016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2、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2月2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程方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支付房屋装修款。并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4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躲避,至今本息未还,无法联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两被告均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原件、两被告的结婚登记信息原件等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22日,被告程方林向原告郑伟敏借款,被告程方林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4日止,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程方林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2个月的利息1200元,并无其他还本付息情况。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伟敏与被告程方林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程方林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程方林按月利率3%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从2016年1月22日至3月22日止的2个月利息1200元,因此本案利息应从2016年3月23日开始计算。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止共计11个月,被告程方林应支付给原告利息4400元。原告要求被告程方林支付自2017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涂萍萍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程方林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程方林、涂萍萍偿还原告郑伟敏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400元,2017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伟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程方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晏 亮人民陪审员 傅朝元人民陪审员 谢伟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梅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