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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624号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泰山一路228号26号楼2单元301户。法定代表人:韩乃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涛,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衣泽远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