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吉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姜丽芝、王忠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吉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姜丽芝,王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吉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姜丽芝。被执行人:王忠友。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吉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丽芝、被执行人王忠友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2017年4月5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二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的帐户予以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