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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7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杨志英与察右中旗盐业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察右中旗盐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7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54年9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盐业公司,住所地察右中旗科镇东街向阳路。法定代理人:贾瑞林。本院在执行杨志英与察右中旗盐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盐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盐业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盐业公司未就给付时间、期限与申请人杨志英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入杨志英发现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盐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