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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庆军、朱开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军,朱开峰,张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759号申请人:陈庆军,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朱开峰,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张晓云,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陈庆军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开峰、张晓云名下的位于明光市工商大街32号房屋予以保全。担保人张志成以其所有的位于明光市王郢村仓房队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明房权证2000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开峰、张晓云名下的位于明光市工商大街32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志成名下的位于明光市王郢村仓房队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明房权证2000字第××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645元,由申请人陈庆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