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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XX生与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6761号原告:XX生,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726568666W,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天保。原告XX生诉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赵丽丹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度工资人民币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0日在被告公司工作,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导致拖欠原告工资至今,并由被告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国茂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被告国茂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由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欠员工XX生2015年度工资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特此立据。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支付任何款项。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身份证、营业执照、变更登记通知书、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国茂公司结欠原告工资20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生工资人民币2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