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格美开雅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格美开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724号原告佛山市格美开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潮海路5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杨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佳,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梅徽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庆祥,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彭聪恩,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宇乐,佛山市顺德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银,佛山市顺德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李某,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海昌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