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577顾善霞与丁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善霞,丁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577号原告:顾善霞,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忠,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云,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善霞与被告丁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姓名有误,原告顾善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善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善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善霞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