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6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顾洪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顾洪兴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24号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146714063X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书院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冰,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梦静,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洪兴,男,193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雅娟,女,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系被告之孙女。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顾洪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瑞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20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曹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