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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春枚与宁浩、黄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枚,宁浩,黄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春枚,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现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宁浩,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黄莉(系宁浩之妻),女,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春枚与被执行人宁浩、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浩、黄莉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唐春梅借款本金1172367元及从2016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0465元、申请执行费141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宁浩名下只有一套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大厦××号的房屋,且该房屋已被本院查封。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唐春枚与被执行人宁浩、黄莉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宁浩、黄莉所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唐春枚借款本金1172367元及从2016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由宁浩、黄莉在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在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余欠本金472367元及利息在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如果被执行人宁浩、黄莉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的任一期时间偿还欠款,则被执行人宁浩、黄莉自愿以宁浩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大厦××号房屋作价抵债。房屋抵债价格以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为准。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唐春枚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新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