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武市环境保护局、梁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武市环境保护局,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81行审9号申请人:邵武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邵武市八一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5683-3。法定代表人:熊贤泰,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琪,女,该局职员,住。被执行人:梁辉,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金辉停车场经营者,住邵武市,申请人邵武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邵武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2日以被执行人梁辉经营的邵武市金辉停车场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开始投入经营至今,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照《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二)项第14条的规定,作出邵某罚字[201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梁辉处20,000元罚款。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24日,申请人邵武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邵武刘老根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内一汽车修理厂在修车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周边环境,附近村民无法正常生活”,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25日到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梁辉经营的邵武市金辉停车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经营,遂于当日立案查处。经查,被执行人梁辉经营的邵武市金辉停车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开始投入经营至今。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以梁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照《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二)项第14条的规定,对梁辉处20,000元罚款。同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梁辉送达了邵某罚告字[2016]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邵某听告字[2016]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同年11月22日,申请人在调查终结后作出邵某罚字[201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梁辉处20,000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同月25日,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梁辉。梁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6日,申请人向梁辉送达邵某催字[2017]2号《催告书》,告知梁辉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请求本院强制梁辉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武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邵某罚字[201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主体合法,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梁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申请人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执行申请经审查合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梁辉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邵武市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2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黄尚美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人民陪审员 吴进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织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