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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王秀丽、邹梓豪申请执行邓小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李鲜清、孟淑芬、田金凤、李卓远、李雨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有限公司**支公司,李某某,孟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市**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市**区**屯,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省**市**大街*号。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号。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小区*号楼*号。负责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市**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孟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