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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潘顺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潘顺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21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淑仪,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洁连,公司员工。被告:潘顺娟,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潘顺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