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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慧明、彭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慧明,彭万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1212号 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运成,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系原告督办组督办员。 被告吴慧明���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彭万萍,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慧明、彭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元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萍 校对责任人:戴元东 打印责任人: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