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辖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詹韦与黄跃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韦,黄跃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16号原告:詹韦,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跃根,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詹韦与被告黄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詹韦诉称,2016年1月29日,被告黄跃根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以转账汇款形式汇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出具借条。2016年2月4日,被告继续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认收到现金50000元。之后被告于2016年12月底还款50000元,于2017年2月底还款40000元,现尚欠原告本金1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37000元。因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37000元,合计147000元。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黄跃根系该院聘用的录入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黄跃根系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录入员,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的全体法官均存在同事关系,该案的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性怀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洪丽萍审判员 易惠莲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