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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温茂与郑立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温茂,郑立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429号原告:马温茂,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寿光市圣城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立军,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立简,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勇,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温茂与被告郑立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被告郑立简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07民终1508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另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温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温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东晓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