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一熙与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熙,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一熙,1992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林华灼申请执行人张一熙与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7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12民初7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