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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圣丰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圣丰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562号原告:安阳市圣丰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南固现村南。法定代表人:张作付,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法定代表人:吕红伟,总经理。原告安阳市圣丰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圣丰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圣丰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