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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文静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静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文静,曾用名谭湘琼,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公安县地方海事局孟家溪地方海事所运政员,住公安县。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谭文静担任公安县海事局运政员,对公安县斑竹垱镇南音庙等渡口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由于被告人谭文静未对南音庙等渡口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自2016年2月27日至4月22日期间,司机万某、胡某2、熊某、庄某、吴某等人驾驶货车长期超载运输植生块从南音庙渡口过渡。2016年4月22日12时许,万某驾驶货车载杨某、陈某2运送植生块通过该渡口时,因车辆严重超载,导致其车辆滑入河中,造成陈某2溺水身亡。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谭文静主动到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县斑竹垱镇南音庙渡口“4.22”汽车落水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万某、胡某1、熊某、庄某等人的证言;勘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文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谭文静身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致一人死亡,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文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文静免予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文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文静于1996年10月被公安县地方海事局(原公安县港航管理处)聘用,其于2013年1月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为42XXXX86),担任运政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对水路交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中共公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公安县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县水路交通综合执法及监督检查,港航管理(地方海事)所负责辖区内的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依据以上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安县地方海事局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港航管理(地方海事)所负责辖区内的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2015年12月30日,湖北省地方海事局印发《湖北省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试行)》,该制度规定如下:1.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督办、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管理;2.县(市、区)地方海事处海事人员分片负责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3.县(市、区)海事人员对所分片负责的渡口渡船实施安全检查应符合以下频次要求:平原地区每月不少于2次,山区每季度不少于2次;4.实施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应填写《渡口渡船安全检查表》,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应包括渡船是否违规载运车辆等24项检查内容。公安县地方海事局于2016年2月25日印发《公安县港航海事处关于明确辖区港口、渡口安全监管责任分解的通知》,明确被告人谭文静为包括南音庙渡口等十个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责任人。由于被告人谭文静未要求渡口禁止载运超载车辆,也未对南音庙等渡口违规载运超载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且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万某、胡某2、熊某、庄某、吴某等人驾驶货车自2016年2月27日至4月22日期间多次超载运输植生块从南音庙渡口过渡。2016年4月22日12时许,万某驾驶货车载杨某、陈某2运送植生块通过该渡口时,因车辆严重超载,导致其车辆滑入河中,造成陈某2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公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斑竹垱镇南音庙渡口“4.22”汽车落水事故调查组,并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公安县斑竹垱镇南音庙渡口“4.22”汽车落水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公安县地方海事处安全检查不到位,不仔细、不全面,未发现该渡口船舶长期未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未发现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谭文静主动到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谭文静的户籍证明、公安县地方海事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谭文静的个人简历及其人事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谭文静的身份;2.公安县行政执法人员审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谭文静为运政员,系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为42XXXX86;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共公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证实:a.公安县港航管理处(地方海事处)更名为公安县港航管理局,挂公安县地方海事局牌子;b.公安县地方海事局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港航管理(地方海事)所负责辖区内的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4.《湖北省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试行)》、《公安县港航海事处关于明确辖区港口、渡口安全监管责任分解的通知》,证实被告人谭文静为包括南音庙渡口等十个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责任人,负有包括渡船是否违规载运车辆等24项渡口渡船安全检查职责;5.证人程某、陈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文静未检查南音庙渡口是否存在违章载运超载车辆,且安全检查流于形式;6.《植生块采购合同》、查账说明、证人代某、万某、胡某2、熊某、庄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万某、胡某2、熊某、庄某、吴某等人驾驶货车自2016年2月27日至4月22日期间多次超载运输植生块从南音庙渡口过渡;7.《公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斑竹垱镇南音庙渡口“4.22”汽车落水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公安县斑竹垱镇南音庙渡口“4.22”汽车落水事故调查报告》、《公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斑竹垱镇南音庙渡口“4.22”货车落水事故调查报告给以批复的请示》,证实:a.万某于2016年4月22日12时许驾驶货车载杨某、陈某2运送植生块通过该渡口时,因车辆严重超载,导致其车辆滑入河中,造成陈某2溺水身亡;b.认定公安县地方海事处安全检查不到位,不仔细、不全面,未发现该渡口船舶长期未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未发现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8.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犯罪嫌疑人谭文静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谭文静于2016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9.被告人谭文静的供述与辩解,与证人证言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静作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的损害后果系多个原因所致,且被告人谭文静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间接原因之一,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谭文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文静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量刑建议,可以对被告人谭文静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文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展鸿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人民陪审员  马新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芮速 录 员  杜小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