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本忠、宋清平与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本忠,宋清平,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259-3号申请执行人肖本忠,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宋清平,男,1962年2月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海宇大厦14楼1号。被执行人陈先琦,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刘晓容,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的肖本忠、宋清平申请执行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证字第7435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本忠、宋清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53990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以(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第259号案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陈先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号××房产(房权证1××字地013258号,建筑面积214.6平方米),并按现状委托评估,评估总价为168.63万元。2015年10月、2015年10月、2016年2月,本院分别以保留价168.63万元、134.904万元、1××.9232万元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标。嗣后,申请人肖本忠、宋清平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陈先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号××房产(房权证1××字地013258号,建筑面积214.6平方米)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1××.9232万元抵偿其所欠的相应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本忠、宋清平在本案抵押财产拍卖流拍后,申请以被执行人陈先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号××房产(房权证1××字地013258号,建筑面积214.6平方米)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1××.9232万元抵偿其所欠的相应债务以实现其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第259号案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先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9号21-6房产(房权证1××字地013258号,建筑面积214.6平方米)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陈先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9号21-6房产(房权证1××字地013258号,建筑面积214.6平方米)以流拍价1××.9232万元过户给申请人肖本忠、宋清平,同时注销原房产证号,房屋原有的担保物权因本次拍卖而消灭,该房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钱红斌执行员 陈昌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杭粟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259-3号重庆市北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肖本忠、宋清平申请执行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259-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259-2号执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一、解除本院(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第259号案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先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9号21-6房产(房权证1××字地013258号,建筑面积214.6平方米)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陈先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9号21-6房产(房权证1××字地013258号,建筑面积214.6平方米)以流拍价1××.9232万元过户给申请人肖本忠、宋清平,同时注销原房产证号,房屋原有的担保物权因本次拍卖而消灭,该房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附:(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259-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联系人:陈昌爽(023-6767934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