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曾龙峰与沈海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龙峰,沈海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441号原告:曾龙峰,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沈海长,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曾龙峰与被告沈海长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曾龙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龙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龙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曾龙峰负担。审 判 员 邱 日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枫 彬书 记 员 饶长汀妹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