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牛丰产与吴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丰产,吴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47号原告:牛丰产,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雷,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明,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丰产与被告吴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丰产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丰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丰产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