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磊与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武保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武保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697号原告:杨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现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煤化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2000021166。法定代表人:武保文,该公司经理。被告:武保文,男,1967年9月19号出生,汉族,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杨磊与被告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武保文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力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