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权兵、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兵,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权兵,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创业北路1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案款2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