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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永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永明,郜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101号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78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峰,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薛永明,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郜小玲,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永明在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贵屯分社账号为28×××42的银行存款21052.68元、账号为00×××13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郜小玲在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贵屯分社账号为28×××93银行存款10000元、账号为28×××77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为28×××02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为28×××01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银行存款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永明在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贵屯分社账号为28×××42的银行存款21052.68元、账号为00×××13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郜小玲在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贵屯分社账号为28×××93的银行存款10000元、账号为28×××77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为28×××02的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为28×××01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25元,由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