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系唐某某之妻。王某与唐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陕03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3日生效。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唐某某、陈某某赔偿48471.11元,并承担诉讼费1705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8000元,执行费500元。余款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将案件款38000元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