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9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9民初95号原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3070920XXXXXXX,200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略)。法定代理人单某某,女,身份证号码230709197XXXXXXX,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略)。委托代理人陈丽敏,金山屯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